(通讯员:王鸿帅)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胡某、杨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份至9月份期间,为满足吃吃喝喝的欲望,二人采用相互遮掩的方式,多次在敦化市某超市盗窃郎酒、牛肉干、鲜羊肉等物品。经审理查明,胡某先后盗窃四次,盗窃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85元。杨某盗窃三次,盗窃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77元。案发后,胡某、杨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上述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