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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通道业务自食恶果 吉林敦化农商行17亿官司败诉

时间:2018-05-23 08:15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点击:
开业五年挣了13亿,一场官司“输了”17亿。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敦化农商行”)本想通过银行间的资金通道业务赚点钱,不想却偷鸡不成蚀把米。

  开业五年挣了13亿,一场官司“输了”17亿。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敦化农商行”)本想通过银行间的资金通道业务赚点钱,不想却偷鸡不成蚀把米。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敦化农商行对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银行”)两项合计价值17.11亿元的合同纠纷诉讼请求,维持吉林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虽然敦化农商行以合同纠纷起诉宁波银行,但事实上,这两家银行间并非简单的票据回购合同纠纷,而是资金通道业务引发的争端,此案也暴露出了银行间通道类业务中暗藏的风险和乱象。

  据记者了解,敦化农商行前身是敦化农村信用联社,2013年11月20日正式挂牌开业。五年来累计实现利润不过13.3亿元,上缴税金3.8亿元。

  某商业银行内部人士向记者介绍,银行间的资金通道行为多数是为了规避监管或放杠杆。事实上,敦化农商行和宁波银行的交易行为已经违反了现行监管规定。不过,宁波银行总行办公室负责对外宣传的周炜告诉本报记者,相关部门开始整治金融乱象后,宁波银行目前已经停止了此类业务。

  而对于此案可能给敦化农商行带来经济损失的问题,截至发稿本报记者多次联系该行办公室,均被告知相关负责人不在,不能接受采访。

  敦化农商行17亿官司败诉

  5月17日,宁波银行发布了一则《关于诉讼事项终结的公告》显示,敦化农商行因合同纠纷对宁波银行温州分行、绍兴分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案,涉及纠纷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07亿元、5.04亿元。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敦化农商行的诉讼请求。至此,诉讼案已经终审结案,宁波银行两分行胜诉,没有损失。

  记者查阅该案件一审判决书显示,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敦化农商行与宁波银行温州分行签订了7笔《回购合同》,合计金额12.07亿元;2015年10月23日和2015年11月17日期间,敦化农商行与宁波银行绍兴分行签订了3笔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合计金额5.04亿元。

  根据双方协议,宁波银行把票据质押给敦化银行,到期宁波银行向敦化银行回购。但是,在案外人久益金融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陆乐等因涉嫌金融诈骗犯罪被公安局逮捕后,票据无法实际兑付,双方对于彼此间的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产生了争议。

  2017年11月,吉林省高院判决书显示,“从现行监管规定看,双方的交易行为与监管政策相悖。双方当事人仅采用了银行业关于票据回购的格式合同文本,按照票据回购法律关系约定了回购金额、回购利率等相关内容,但双方交易均仅发生了清单交易,均未见到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即无交付票据或审核票据的意愿或行为,而在未发生验票、交票的情况下发生了付款行为。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不符合银行业规定的票据回购的实质要件,同时不符合案涉《回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因此,双方签订《回购合同》系外在的表面行为,其内部的隐藏行为是资金通道行为,故敦化农商行与宁波银行温州分行之间系票据回购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这共计17.11元的窟窿最终只能由敦化农商行去独自承担。

  事实上,这并非敦化农商行首次操作票据违规业务。早在2017年6月,延边银监分局就公布了对敦化农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该行存在违规办理票据业务,因此,延边银监分局决定,对敦化农商行罚款人民币50万元,并取消了伊海波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

  宁波银行两分行无损失

  周炜向本报记者介绍,宁波银行温州分行、绍兴分行的民事诉讼已经终审结案,在这期案件中,该行温州分行、绍兴分行胜诉,没有任何损失。

  据了解,在这起案件中两家银行的主要分歧是,敦化农商行认为其与宁波银行间是真实的回购业务,而宁波银行却主张其只是提供资金划转服务,所以应由敦化农商行承担资金不能收回的风险。对此,法院认同了宁波银行的主张。

  吉林省高院调查后认为,根据本案的资金实际划转路径,宁波银行温州分行并不是资金融入方。因为正常的资金划转顺序应该是先由宁波银行温州分行向敦化农商行支付资金以买回票据,再由其他银行向宁波银行温州分行支付资金以贴入票据。而实际的资金划转顺序却是,敦化农商行先将资金划转给宁波银行绍兴分行或宁波银行温州分行,然后这两家分行在当天便将这笔资金划转给其他银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无论资金的流出还是流入,在宁波银行绍兴分行或温州分行停留的时间都很短暂,可以认定宁波银行绍兴分行、宁波银行温州分行并非资金融入方。

  另外法院认为,从案外人回款情况看,宁波银行温州分行也不具有回购义务。因为,在宁波银行温州分行未能按照《回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在回购到期日向敦化农商行支付回购款时,敦化农商行并没有马上要求宁波银行温州分行等履行回购义务,而是一直与案外人久益金融公司沟通协调回款事宜。这也从侧面说明,敦化农商行认同宁波银行温州分行、绍兴分行不负有支付资金的义务。

  资金通道牟取利益

  明知通道业务属于违规操作,为何敦化农商行仍铤而走险呢?

  据业内人士介绍,对银行来说,凡是能够使其规避监管,转换表内外资产的途径、平台都是通道业务,长期以来,通道业务一直是一些中小银行规避监管或放杠杆的手段。

  银行通过资金通道业务,可以腾出规模,使得银行能够继续发放贷款或者保证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当局的要求,还可以规避贷款风险,同时获取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就是手续费)。据周炜介绍,对于这类业务,2015年之前市场同业都有操作的业务模式。

  从法院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在敦化农商行和宁波银行的案件中,从回购利率和收益模式看,敦化农商行在交易中的回购利率为4%到4.8%。而宁波银行温州分行提交的同期贷款利率、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以及中国票据网公布的同期回购利率可以看到,双方《回购合同》所约定的回购利率远高于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同期回购利率,而与同期贷款利率较为接近。

  再从绝对数额的对比上看,宁波银行温州分行利润率始终为万分之十五,敦化农商行的获益约为宁波温州分行的28倍以上,这中间存在着巨大的利润差。

  银行本来通道业务是想牟取巨额利润的,可是一旦出事就是十几个亿的窟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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