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外人回款情况看,法院认为宁波银行温州分行不具有回购义务。在宁波银行温州分行未能按照《回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在回购到期日向敦化农商行支付回购款时,敦化农商行并未立即要求宁波银行温州分行履行回购义务。在出现履行障碍后,敦化农商行一直与案外人久益金融公司沟通协调回款事宜。这也说明,敦化农商行认为宁波银行绍兴分行不负有支付资金的义务,而是积极协调案外人久益金融公司支付资金。 名为票据回购,实为资金通道 吉林省高院表示,“从现行监管规定看,双方的交易行为与监管政策相悖。根据银行业的交易惯例及监管要求,票据买入返售交易的典型交易目的之一是票据实物的交付。而本案当事人的前述行为与典型交易模式相悖,双方作为金融机构亦对此明知。” 双方当事人仅采用了银行业关于票据回购的格式合同文本,按照票据回购法律关系约定了回购金额、回购利率等相关内容,但双方交易均仅发生了清单交易,均未见到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即无交付票据或审核票据的意愿或行为,而在未发生验票、交票的情况下,径行发生了付款行为。 法院表示,双方之间并无票据回购的合意,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不符合前述银行业规定的票据回购的实质要件,亦不符合案涉《回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从而可以认定,双方签订《回购合同》系外在的表面行为,其内部的隐藏行为是资金通道行为。因此,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及双方诉辩主张,综合分析双方订立合同目的、票据是否交付、资金划转过程以及双方收益对比等事实,双方形成名为“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而实为资金通道合同的法律关系,故敦化农商行关于其与宁波银行温州分行之间系票据回购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深圳市巨融贸易有限公司、本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久益金融公司、杭州迪芒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档案资料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前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的信息显示,久益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皆为秦弦;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的股东杭州迪芒贸易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郑冬阳系深圳市巨融贸易有限公司的单一自然人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同时亦为本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监事。秦弦与郑东阳的户籍地均为宣城市宣州区人。 据多位从事票据业务的资深人士对蓝鲸财经表示,类似的绕结构的项目非常多,多数是为了规避监管或放杠杆。 “有的是为了腾规模,发贷款是有额度和标准的,这个业务不占贷款额度,有的是个人利益在其中。”一位在农商行从事票据业务多年的人士对蓝鲸财经表示。 “本来通道业务是省心赚钱的。但出现这种情况就为小钱惹祸上身了,而一出事就是十几个亿也是吓人,所以监管现在不让做通道了。” 针对票据市场的种种乱象,央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现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16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并于今年4月末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进行规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