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出生于1959年,1990年杨某第一次盗窃被判刑,时至今日,其始终没有改正自己的偷窃行为,在“妙手空空”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先后14次因犯盗窃罪获刑罚。2017年11月,杨某又三次盗窃他人物品和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1118元,案发后,上述赃物被扣押后返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多次前科劣迹,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