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讯员)2000年出生的女子宋某,初中一年级辍学,2015年左右其独自在敦化市租住房屋居住,曾多次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宋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30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宋某在敦化市某小区南门将小区大门踹坏,敦化市公安局巡逻大队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在出警过程中,宋某辱骂并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孙某右侧小臂咬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宋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宋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孙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鉴于宋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