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法院通讯员)近日,敦化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男子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2018年6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敦化市胜利街某活动室内,在使用其女友被害人鞠某手机打游戏时,趁鞠某不备,未经鞠某同意,用该手机将鞠某微信绑定的某银行卡内人民币8650元转走。后张某将赃款用于交租车押金3000元、租金200元,提现4030元,购买手机199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张某处扣押赃款5600元和某品牌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鞠某放弃其他赔偿请求并谅解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