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地时节起纠纷 法官巧调息矛盾
时间:2011-07-06 17:53来源:敦化新闻网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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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梅)俗话说:一年之计在于春,对农民来说,做好春耕,关系着一整年的收成与生计,若因官司耽误了农时那么就因小失大了。近日,敦化法院民二庭受理的一起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成功调解。 家住黄泥河镇的村民庄某在没有经其
(刘立梅)俗话说:“一年之计在于春”,对农民来说,做好春耕,关系着一整年的收成与生计,若因官司耽误了农时那么就因小失大了。近日,敦化法院民二庭受理的一起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成功调解。
家住黄泥河镇的村民庄某在没有经其家庭成员协商和同意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21日与同村村民张某签订了“册外地流转协议”,随后,庄某就让大儿子去取钱,庄某以为是土地流转费,于是收了张某79000元。在得知收取的其实是自家土地转让费时,庄某的妻子和两个儿子都十分气愤,庄稼人靠土地吃饭,现在竟然将“饭碗”卖掉了,无奈,庄某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将庄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庄某和张某所签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法官通过开庭了解到,争议地为2.5亩,其中1.5亩属于合同内的土地,1.4亩属于合同外的土地,若径行判决,法院只能支持合同内的土地,合同外的土地法院不能支持。考虑到,如此一来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不仅得不到解决,双方还会为了合同外的土地而进行诉讼,此时正值播种的最好时节,为不耽误农时,合议庭成员一致同意采取调解的方式平息纠纷。于是由调解一组的宫英东组长联合任俊杰法官和宋楠法官分别给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一方面,宫法官找到张某,向其说明庄家需依靠土地养家糊口的具体情况,耐心地向其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相关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任法官和宋法官则来到庄家,用女法官独有的亲和力和说服力,向庄某及家人释法明理,分析利弊,不仅使矛盾纠纷得到了解决也调和了庄某家庭成员间的紧张关系。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庄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册外地流转协议”,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庄某及家人亦同意返还转让费79000元并给付张某损失费20000元,至此,一场发生在种地时节的纠纷,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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