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王祥兀)贺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因工作时需要使用公司车辆,在入职时,公司便与贺某约定要收取车辆保证金2000元,贺某为留住这份工作,便同意了。在工作满一年后,因个人原因,贺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拒绝退还2000元保证金。在多次协商无果后,10月29日,贺某向敦化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了投诉,请求劳动监察部门帮其追回保证金。 接到贺某的投诉请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过详细调查,收集到了公司收取贺某保证金的证据,随后约谈了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辩称,因车辆价值近万,象征性的收取2000元保证金也是对公司的一点保障。话虽如此,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该公司在收取贺某保证金时就已经违法,公司不能将车辆丢失等风险转移到员工身上,如若发生车辆丢失等情况,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更何况,贺某使用的车辆在其离职时也没有发生损毁丢失。对于公司的违法行为,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公司7日内将2000元保证金全额退还给贺某。三天后,贺某便拿回了2000元保证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