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绮繁)“一审、二审的判决不同是因为法律政策在此之间发生了变化,原办案人没有责任。”
“该案原审办案人对具体数额认定上有笔误,应当承担责任。”
这是敦化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发回、改判案件时,审监庭对发回、改判案件进行审查后汇报审委会,审委会委员们对案件是否为错案展开的激烈讨论。为切实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进一步加强法官责任心,敦化市法院于2010年5月下发了《敦化市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提出了“谁办错案处理谁”的工作方针,规定了对错案责任严厉的处罚制度,根据错案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责任大小及是否有主观故意,区别情况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公平合理,避免审委会委员“先入为主”,在讨论是否为错案时,汇报人只说出原审案号及案件一审、二审的不同及产生原因,不说原办案人姓名,由审委会委员讨论决定是否为错案与责任大小。如被认定为错案,原办案人对《错案处理意见书》有异议,可向审判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或按程序提出申诉。 院长钟兴华表示,这些差错虽只占全院案件的千分之几,但对当事人来讲却是百分之百的差错,因此要从司法公正的高度抓实、抓好追究工作,实打实地讨论研究确定责任,避免走过场。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已审查发改案件6件,有3件案子被认定为错案,这3个案件中的3名承办人、3名主管庭长及主管院长被追究了差错责任,并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分别被扣200分、100分和50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