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时间:2011-08-23 11:38来源:敦化新闻网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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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平安吉林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祥和的治安环境,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全省从今年6月起至2012年6月全面开展缉捕犯罪在逃人员专项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被判处刑罚的在逃人员、被批准逮捕或刑事拘留的在逃人员、负案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
为深入推进“平安吉林”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祥和的治安环境,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全省从今年6月起至2012年6月全面开展缉捕犯罪在逃人员专项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被判处刑罚的在逃人员、被批准逮捕或刑事拘留的在逃人员、负案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二、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只要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视为自首。
三、在限期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四、包庇、窝藏犯罪在逃人员的,能够主动检举、揭发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员,其所犯的包庇罪、窝藏罪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包庇、窝藏犯罪在逃人员拒不交代的,经查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依法予以严惩。
六、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犯罪在逃人员线索,动员、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案件有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
(一)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网络举报: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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