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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市参农遇疑惑 欠银行钱咋变欠个人了

时间:2011-08-26 04:23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吉林敦化市参农遇疑惑 欠银行钱咋变欠个人了

  这些农民不理解,自己明明是欠国家的钱,怎么变成欠个人了呢?债权转让不需要通知债务人吗?如果国家允许这种转让,那么债务人自己不能以这么小的比例买过来吗?

  16年前,敦化市大蒲柴河镇151户农民从敦化市农行贷款种人参,后无力还款。几经辗转,本息合计210万的贷款债权被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一位叫吴健勋的女人。此后,吴通过到法院起诉、强制执行方式向农民索要欠款,目前吴收回的欠款额已经超过转让费5万元。

农民拿着法院判决他们向个人还钱的判决书和吴健勋去的债权的转让合同

  银行贷款——镇政府鼓励种人参

  日前,记者在敦化市大蒲柴河镇见到了贷款农民刘志清、石玉福、赵吉森、孙振和等十几人。他们告诉记者,1987年、1988年间,当地政府鼓励农民种养人参,同时政府出面,帮农民在敦化市农行大蒲柴河分理处贷款购买人参种子以及各种备品,据了解,当时有近200户农民贷款,贷款总额超过200万元。

  无力还款——参价暴跌,参农赔惨

  然而,市场变化无常,1990年,当农民们种植的人参成熟时,市场上的人参价格却大幅下跌,“最好的人参也就5角钱1斤,还不如胡萝卜价格高”,所有参农都赔了钱,“根本没钱还贷款”,许多人家的贷款只还上了一部分。1990年至1995年间,银行多次催款,但农民无力还钱,此后一直没人来催款。

  债权转让——参农不知情

  2002年末,吴健勋突然拿着催款通知单前来催款,告知他们现在债权已经归她所有,要求他们尽快还款,他们当时就懵了——明明是欠银行的贷款,怎么现在倒成了欠个人的钱了呢?对此,吴健勋说,现在自己是债权人,有权讨要这笔贷款。对于这部分贷款被转让的事,刘志清等参农表示从来没人通知过他们,自己不欠吴健勋本人一分钱,不应当将欠款还给吴本人,双方发生了争执,为此,吴健勋将其中一部分参农告上了敦化市法院。

  被告上法庭——一审参农败诉

  被告上法庭的刘志清告诉记者,由于他没有还钱,吴健勋于2004年4月将他告上了敦化市法院,敦化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刘志清应当归还吴健勋借款本金及利息,刘志清一审败诉。同样被吴健勋告上法庭的还有石玉福、孙振和、赵吉森等,均一审败诉。刘志清和石玉福两人不服判决,已经上诉至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强制执行——农民不满又疑惑

  小蒲柴河村的孙振和在1987年至1990年间在农行大蒲柴河分理处贷款13850元,由于当年种参赔了钱,再加上在前几年的劳动中不慎将腰部摔伤,不能干重体力劳动,家里的经济状况一直不好,没能还上贷款,这次吴健勋起诉他,法院给他下了3次传票,他都因没有路费没能到庭,2004年4月敦化市法院判决孙振和缺席审判,归还原告本金13850元、利息6150元,共计2万元。由于无还款能力,对判决的款项孙振和没有归还,9月中旬,原告的律师和法院的工作人员到孙家强制执行,欲带走孙振和没有成功。后来当事人和法院又来了几次催要欠款,孙振和说他有3个女儿,自己因为腰伤不能干重体力活,全家5口人全靠种的玉米过活,村书记为他担保通过信用社贷款养了几头牛贴补家用,当时法院来执行的时候想要拉走他家的玉米,后来又想牵走他家的牛,均没有成功。

  农民们拿着法院的判决书说,“我们就是还钱也愿意还给国家,如果国家让转让债权,那我们买不行吗?1万块钱只还250元,这样划算的事,何必让别人追来追去地要呢?”

  三次债权转让

  2000年转给长城资产公司

  当年经手这笔业务、时任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延边项目处处长的张克仁告诉记者,农民们当年的这些贷款只还了一部分,后来还余有180万本金的贷款,一直无法要回。2000年,我国成立四大资产公司,对银行的呆滞账款进行专门处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处理农行的呆滞账款。大蒲柴河镇农民这笔贷款在当年即以一定比例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转让比例和转让费由国家协调,长城公司负责通过拍卖、竞价或者签署协议的方式进行处理。张目前担任项目部高级经理,仍具体负责延边业务。

  2002年11月15日转给农行贤儒分理处

  2002年11月15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敦化市农行贤儒分理处签订协议,将这笔本息合计210万余元的贷款债权以2.52%的转让价款(约5.3万元)转让。张经理告诉记者,由于延边办事处人手有限,大蒲柴河镇地处偏远,交通不便、难以追讨,如果追讨,费用太高,没有把握。

  2002年11月17日转给信用社职工吴健勋

  贤儒分理处在接受转让的第三天,即2002年11月17日,便与贤儒信用社职工吴健勋签署协议,以同样的比例把210万贷款债权原封不动地转让给个人,只加收吴1000元的手续费。随后,吴开始催讨,并将部分农民起诉到法院,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催债,目前,吴要回的钱早已经超过了转让费,用农民的话说“赚了不少”。

  对此,记者找到了现在敦化市农行工作、当年的贤儒分理处负责人孙光武。他说,当时分理处要撤消了(2002年12月26日撤消),没法要钱。转让时间如此紧凑,是否在长城资产公司转让之前就已确定要转让给个人?孙光武说,无可奉告。

  有关部门:法律有空白

  长城公司:农户贷款一般不转让给个人

  张克仁经理告诉记者,目前资产公司对于剥离到资产公司的不良贷款债权的处理有三种方式:拍卖、竞价、协议转让。

  记者询问国家对债权转让有无相关规定,比如说转让比例、可不可以转让个人等,张经理说,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关规定,转让比例要通过资产评估而定,对于大额资产,要请外面专门机构评估,小额资产则内部评估。对于是否可以转让给个人这方面,国家没有硬性规定,但长城公司有内部规定,农户的贷款债权不能转让给个人,并且公司成立4年来,从来没有将农户贷款转让给个人。对于贤儒分理处将债权转让给个人的情况,公司在转让时并不知情。

  省银监局:转给个人挺蹊跷

  吉林省银行业务监督管理局农行处处长徐乃新告诉记者,从该事件看,资产公司转让给贤儒分理处应该是合法的,但分理处几乎在同时就转让给个人,这说明这笔账款没有入分理处的账,否则不会这么快。分理处不通过各种方式追讨,也没有进行拍卖,而是立即转给个人,这有些不可思议,而且转让比例之低也非常少见。但是,目前国家在这一块是法律空白,政策上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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