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行为的具体表现和责任追究有关内容
时间:2011-09-19 15:18来源:敦化新闻网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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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 是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是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 是阻止选民参加投票,扰乱选举会场秩序及其他违法行为。 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责任追究
破坏选举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 是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是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 是阻止选民参加投票,扰乱选举会场秩序及其他违法行为。
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 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设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敦化市换届选举领导小组
敦化市换届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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