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纯)10月13日,敦化市婚姻登记处在到官地镇对2011年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三)进行宣传。在现场悬挂横幅,设立了咨询台,并对老百姓提出的关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问题做出了细致的讲解,让老百姓对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并且在现场发放了传单,对当事人办理登记所需要携带的证件作了详细说明,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麻烦。 2011年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具体如下: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