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思)2012年1月,王某停放在某小区院内的轿车突然起火,火势迅猛不仅将他自己的车烧毁殆尽,还蔓延到旁边停放的张某所有的小货车,造成小货车大面积烧毁,损失人民币4万余元。看着自己用多年积蓄购置的车被烧毁,又长时间无法正常营运,没有了收入来源,张某气愤不已,多次找王某索赔,但王某却始终以失火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由此引发了一场十分棘手的财产损害赔偿之诉。 敦化法院民一庭法官周录梅,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上,张某称火是从王某轿车内燃起来的,自己的损失就应该由王某来赔偿,而王某则以“起火原因不明”为由,全盘推脱对张某的赔偿责任。随后,周法官结合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确认了起火点在王某轿车内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张某损失,但考虑到在这起纠纷中,王某自身也遭受了财产损失,悲痛之余还要赔偿他人,在心理上不太容易接受,如若强行判决不利于化解矛盾,于是,周法官把工作重点放在了调解上。周法官安抚好双方情绪后,依据事实帮双方当事人分析各自应担负的责任,一是火灾的发生不是谁故意为之,失火原因不明;二是双方当事人生活在同一个小区,俗话讲“远亲不如近邻”,同样王某也是这次火灾的受害人,对于轿车被烧毁也是王某主观上不愿意出现的结果。周法官劝解双方当事人,多考虑火灾事故的意外性,互谅互让,各退一步。终于,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损失2万元。 案件调解完毕,张某激动地说:“感谢法官耐心地做工作,使我明白了应该换位思考,多理解、宽容别人,遇事应该豁达些。”王某也表示,周法官的话说到了他的心坎里,虽然自己“赔了夫人又折兵”,但对法院这样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