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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市民妨碍公务 丈夫帮助妻子逃跑

时间:2015-08-04 11:59来源:网络 作者:敦化信息港 点击:
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省法院集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

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省法院集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及10个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陈某与马淑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敦化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淑珍签订的摊床租赁合同中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末的合同有效,2006年1月至2006年6月1日的合同无效;(二)被告马淑珍返还给原告陈某2006年1月至2006年6月1日的摊位租金625元;(三)被告马淑珍给付原告陈某2005年至2006年度取暖费233元。以上二、三项合计人民币85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52元,诉讼费用200元,合计为252元,由被告负担。马淑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敦化市法院依法到被执行人马淑珍家中向马淑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时,马淑珍情绪激动,当场表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工作人员向其出示工作证,拘传票,要求马淑珍到法院说明情况,马的丈夫高崇路进行阻拦,马淑珍趁机向外逃跑,执行员在追赶马淑珍过程中,被马淑珍摔回的玻璃门划伤,后法院出动法警将马带回到法院。

敦化市法院研究认为,马淑珍、高崇路的行为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应对其二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经院长批准分别作出对马淑珍、高崇路各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书。被执行人马淑珍及其丈夫高崇路在拘留期间承认自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阻碍执行的行为的错误,履行了全部案款,并主动承担了受伤执行员的医疗费用。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饶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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