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吉林敖东”)于2015年12月21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李秀林及一致行动人(包括敦化市金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10名金诚公司股东)的通知,鉴于李秀林及一致行动人于2010年12月2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已到期,李秀林先生、敦化市金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8名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股东于2015年12月21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通过控股股东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控制公司,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朱雁先生、李利平先生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吉林敖东股权情况 金诚公司现持有吉林敖东 223,802,322股,占吉林敖东总股本的25.02%。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持有金诚公司股权情况 李秀林先生、敦化市金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8名金诚公司股东共持有金诚公司3,848.30万元出资额,合计占金诚公司注册资本的65.35%,比例如下: ■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在金诚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各方一致同意今后作为金诚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公司法》和《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赋予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股东表决权)时,均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为一致行动人。各方一致同意通过下列方式一致行动: 1、各方一致同意并委托授权李秀林先生在金诚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股东表决权等权利); 2、各方如果转让金诚公司股权时,受让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果受让方不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不得转让该股权;
3、各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持有金诚公司股权发生增减变化,在股权增减变动后仍将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 4、各方均保证不再与本协议各方之外的第三方签定与本协议内容相近、近似的协议; 5、各方均保留股东资产收益权和财产处置权。 第二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不可撤销。 第三条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但不得实质改变本协议的内容。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