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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男子贷款购买货车 肇事后车被烧毁拒还款

时间:2017-12-18 05:08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点击:
用按揭贷款购买的货车因肇事被烧毁,车主于某不想偿还所剩下的贷款恶意规避执行。日前,在敦化市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为汽车销售公司追回了所欠余款。

  原标题:贷款购买货车因肇事被烧毁拒还款

  用按揭贷款购买的货车因肇事被烧毁,车主于某不想偿还所剩下的贷款恶意规避执行。日前,在敦化市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为汽车销售公司追回了所欠余款。

  2010年6月13日,敦化男子于某与延吉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贷款26万元购买了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并约定2年还款。于某用其购买的货车抵押,并与敦化市某货运公司等四家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特别约定:该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即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借款人未按期清偿所欠贷款人的债务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或借款人又与该合同其他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合同直接向所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如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偿还所欠贷款,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向保证人强制执行,保证人无条件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2011年7月1日19时40分许,于某的司机窦某驾驶该货车沿着珲乌高速公路向长春方向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锦州市贺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尾随相撞后两辆车起火燃烧,致使窦某和车内的乘客宋某受伤,两辆车损坏,两辆车载运货物损失严重。经交警部门认定,窦某负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于某以损失严重为由,让汽车销售公司宽限一个月交贷款,销售公司为其交了一个月的贷款,眼看到了下个月的交款日期,于某却没有交款的意思。于是,汽车销售公司给于某打电话也不接,不得已销售公司只好依据合同向敦化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案件后,执行法官刘艳丽积极与于某的亲属及担保人联系,积极协商还款事宜,但是由于于某不配合,致使还款事宜一直拖延,导致销售公司剩余的15万元余款迟迟不能解决,销售公司负责人多次往返延吉敦化要求执行。今年初,法官终于找到了于某的儿子,并对其陈诉利害关系,最终于某的儿子将剩余款项替父亲补齐。

  日前,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宫经理亲自到敦化市法院执行局,将公正执法真情为民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锦旗交到了执行法官刘艳丽的手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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