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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一彩票销售员弄丢彩票 法院判赔3218元

时间:2017-12-18 15:21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点击:
为了贴补家用,敦化市民郑素媛于2013年4月15日到敦化市一家彩票站做彩票销售服务员,每月工资为1000元。6月13日,郑素媛因故准备辞去这份工作,在和彩票站老板王

  原标题:彩票销售员弄丢彩票 法院判赔3218元

  为了贴补家用,敦化市民郑素媛于2013年4月15日到敦化市一家彩票站做彩票销售服务员,每月工资为1000元。6月13日,郑素媛因故准备辞去这份工作,在和彩票站老板王本生对账时,二人却发生了分歧,直至对簿公堂。

  据了解,郑素媛和王本生对账时,王本生发现郑素媛所交现金比售出彩票金额少了3218元,她要求郑素媛补齐所差金额。对此,郑素媛不承认是她私吞了,所以不愿承担这笔费用。当日,王本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事系民间经济纠纷,所以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2013年7月22日,王本生向敦化林业法院提起诉讼。

  在日前的庭审中,原告王本生要求被告郑素媛给付所卖彩票款321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郑素媛辩称:“当时交接的时候,彩票就丢了,至于彩票让谁拿走了,我不清楚,因为我每天下班后,把彩票都锁在原告的彩票站,彩票丢失与我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

  敦化林业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受雇于原告做彩票销售员,对销售彩票所收取的现金负有保管义务。在对账时销售的彩票和现金不相符,无论是否主观故意,责任均在被告。故被告对销售彩票后缺失现金的部分负有给付的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返还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郑素媛给付原告王本生彩票款3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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