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已故人签订的房屋协议
时间:2011-07-29 18:14来源:敦化新闻网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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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红)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房屋产权纠纷案,父亲在死后的七年,居然把自己名下的房屋买给儿子,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情是这样的。王老汉(化名)与老伴张老太(化名)膝下有两儿两女,一家人生活得其乐融融。
(于 红)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房屋产权纠纷案,父亲在死后的七年,居然把自己名下的房屋买给儿子,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情是这样的。王老汉(化名)与老伴张老太(化名)膝下有两儿两女,一家人生活得其乐融融。随着岁月的流逝,儿女们都已娶妻生子,老两口始终与小儿子强子夫妇(化名)一起生活,生活过得也舒心快乐,兄弟姐妹之间关系也非常亲密,经常到强子家中探望二老。2000年7月王老汉因病去世,2009年张老太也因年老多病去世。料理完二老的后事,由于二老生前始终与强子一起居住,所以二老遗留下来一户暖气楼,兄弟姐妹们也暂时未进行分割,仍一直由强子居住。直至2010年1月强子的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该楼房时,强子的哥哥和姐姐们才知道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屋已于2007年12月变更成强子的名下了。这是怎么回事?父母生前留下的房子我们也有份,就算要给强子也得我们同意才能变更呀?为了把事情搞清楚,强子的哥哥和姐姐们首先到房屋登记部门查阅了档案,发现档案中有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而这份协议竟然是父亲与强子在2007年12月签订的,上面还有父亲的“签字和手印”。这太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因为父亲在2000年就已经去世,七年后怎么能与强子签订买卖房屋协议,还签字、捺了手印。而且还有一份母亲与强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可这些年来怎么一直没有听母亲提起过此事。强子的哥哥和姐姐认为一定是强子采取隐瞒、欺骗的方法私自将父母留下的房屋变更到自己的名下的,这严重侵害了他们作为一名合法继承人的权利。思虑再三,他们一纸诉状将强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协议及转让合同无效。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5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过法庭调查,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及法庭辩论,查明,原、被告系一奶同胞的兄弟姐妹,父母于2000年和2009年相继去世,留下暖气楼一户。因二老生前始终与被告强子在此居住,所以在二老死后兄弟们也未提出分割该房屋仍由强子居住。可没曾想,强子为想独占该楼房,在打听完变更房屋所需要的手续后,自己按照这些手续要求,事先拟了一份自己与父亲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签字、捺手印。为了能让登记部门相信,强子还欺骗年迈的母亲谎称说房产让交取暖费,不知情的母亲在强子的搀扶下来到了房产部门,强子就将拟好的房屋买卖协议拿出来,又写了一份自己与母亲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在未告知母亲实情的情况下,代母亲签了字并让母亲按了手印。强子拿着这些手续到房屋登记部门,很顺利地把房屋变更到自己的名下。直至2010年11月8日强子的妻子起诉要求与强子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屋时,才东窗事发。庭审中虽然强子一再狡辩否认与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不是自己签名,但当提出要对其签名进行鉴定时,强子不语,并默认了这一事实。因此,通过法庭调查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强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的手段,分别与其父王老汉及其母张老太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和房屋转让协议,将父母死后留下的房屋私自变更到自己名下,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强子的哥哥和姐姐合法继承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益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判令被告强子与其父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与其母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庭审结束后,被告强子面对曾经关心、爱护他的哥哥和姐姐,一再向哥哥姐姐道歉说“自己知道错了,我对不起父母,对不起你们,请你们原谅我吧。”面对弟弟真诚的忏悔,哥哥和姐姐心中不知道是什么滋味,一项不爱说话的哥哥一把将弟弟搂在了怀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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