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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食品市(2)

时间:2015-11-02 14:38来源:网络 作者:敦化信息港 点击:
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顽固性等特点,经过3个月的集中整治虽然有所遏制,但绝不会毕其功于一役,一些安全隐患仍然存在。专项行动虽然接近尾声,但收尾决不是收场,农村食品安全整治规范永

  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顽固性等特点,经过3个月的集中整治虽然有所遏制,但绝不会毕其功于一役,一些安全隐患仍然存在。专项行动虽然接近尾声,但收尾决不是收场,农村食品安全整治规范永远在路上。我们将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不麻痹、不松懈,抓案件查办,抓宣传教育,抓机制建设,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持续发力:

  一是夯实监管基础。积极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完善乡镇(街道)食品监管机构,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通过培训学习等手段,提高基层一线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打造专业性、系统性、权威性的监管队伍。加大对偏远农村、山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建设的政策、经费、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二是推进机制建设。针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消费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四打击四规范”行动成果转化为有针对性的法规、制度和规范,努力在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新进展,用制度和机制保障农村食品市场的长治久安。

  三是加大整治力度。各级食品安全办进一步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组织联合检查和综合执法,避免“各自为战”;突出问题导向,什么问题最突出,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避免“发力分散”。建立问题台账,由易到难,由浅入深,一件一件逐步加以解决。突出案件查办,深挖投诉举报线索,重拳出击,追根溯源,惩治违法违规分子。

  四是强化宣传教育。借助新闻媒体、科普宣传小屋等渠道和平台,通过开展科普宣传、制作警示片、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升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假冒伪劣食品鉴别等方面的知识,引导农村消费者综合考虑食品价格、质量等因素,理性消费,自觉抵制、举报假冒伪劣食品,让“五无”食品无立脚之地。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2014年12月11日10时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

  1.吉林日报:我是吉林日报记者。听了魏茂义副局长的情况介绍,我省在农村食品“四打击四规范”专项行动中注重部门联合“亮剑”,善借媒体“助力”,形成社会共治。请问两者是如何相互配合发挥作用的?

  魏茂义:我们常常拿“枪杆子”和“笔杆子”来比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两种手段,我在刚才的发布中也提到了这两个词。“枪杆子”是指利用法律武器严惩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刑事处罚等,是一种“硬打击”;“笔杆子”是指借助媒体宣传,调动社会力量实施全方位监督,通过及时发布监管措施、普及科学常识、曝光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共治,震慑不法分子,是一种“软杀伤”。

  在发挥“枪杆子”作用方面,我们与省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吉林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特别是在与公安机关的协调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成立了联合执法办公室,密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突出打击的力度和时效。在这次农村食品“四打击四规范”专项行动中,我省公安机关作为领导小组成员,把“四打击四规范”行动与公安机关的“打四黑除四害”相结合,提前介入,全程参与,食药监、公安、工商互通信息,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出了声威,打出了实效,破获了一批案件。

  在发挥“笔杆子”作用方面,专项行动开展前,我们就向媒体记者吹风,邀请媒体参与宣传报道;局领导还专门到有关新闻媒体走访,就深度宣传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们借助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媒体提供报道素材,除刚才提到的发布动态信息、警示信息、曝光案件之外,我们还带着媒体记者直奔企业现场,督促整改。通过这些措施,有力地震慑了违法违规分子,很多企业表示,宁愿被罚款,不想被曝光。实践证明,新闻宣传的“软杀伤”也能实现安全监管的“硬效果”。

  2.新华社:我是新华社记者。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当中,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具体承担哪些任务,取得了哪些成果?

  刘宇峰: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按照三部门的文件要求,在这次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工作中,工商部门的主要任务就刘宇峰:傍名牌”、“山寨食品”等这些侵权仿冒以及虚假广告行为。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果。

  一、今年以来,全省工商系统相继开展了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专项整治、打击“傍名牌”专项行动,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行动,以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双打”专项行动,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止目前,全省共查处侵犯“五粮液”、“国窖1573”、“泸州老窖”、“剑南春”、“贵州茅台”、“万昌大米”地理商标等“傍名牌”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167件,案值482.05万元,罚没226.45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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